《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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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,事关国家生态安全,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。山西湿地资源极其有限、极其珍贵,对山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。4月1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突出保护优先,强化保护措施,重视修复与利用,对保护山西省湿地资源,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。《条例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根据山西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,确定“为了加强湿地保护,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,保障生态安全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。”的立法目的,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,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、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、约谈制度等,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。明确实行名录制度,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。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、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。
《条例》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,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,这是山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。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、程序,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。同时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,明确湿地修复的原则、方式和措施。对省级重要湿地、一般湿地利用活动,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类指导意见,鼓励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、生态农业、生态教育、自然体验等活动。《条例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,擅自改变、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。(记者魏巍)
山西法治报